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或者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或者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12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擅自设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您有1份活动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