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0700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在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在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擅自设定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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