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730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730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活动违法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730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
3 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处罚行为明显不当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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