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 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Y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行使层级 | 区 |
权力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1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违反法定的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没有法定的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擅自改变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权力名称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4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没有法定的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擅自改变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违反法定的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权力名称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5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没有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违反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擅自改变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权力名称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6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擅自改变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违反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没有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对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权力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7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违反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擅自改变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没有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权力名称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672008 |
设定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擅自改变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 | 违反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8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9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0 | 没有法定的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1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依法予以赔偿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2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予以追缴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受委托组织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