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502000
设定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十二条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类别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在行政处罚中,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展行政处罚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类别组织造成损失的 行政赔偿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将行政处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予以追缴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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