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履行职务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
| 2 |
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 3 |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 4 |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
| 5 |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
| 6 |
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
| 7 |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