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3100Y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31001
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2 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履行职务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5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6 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7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权力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31002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2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 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4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5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6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7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履行职务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权力名称 对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31003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履行职务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2 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4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5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6 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7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权力名称 对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31004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实施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4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5 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6 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停止违法行为、纠正不恰当的行政行为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7 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履行职务 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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