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29000
设定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3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行政处罚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警告、记过等
5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7 在实施处罚中,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警告、记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