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0229000 |
设定依据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2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3 |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行政处罚事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5 |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6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7 | 在实施处罚中,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