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1400Y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六)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七)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14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追缴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3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4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5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6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7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8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14002
设定依据 1.《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六)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七)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3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4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5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6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7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追缴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8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14003
设定依据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由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3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 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4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的 追缴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5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6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7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8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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