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防空警报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防空警报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012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012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对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012002
设定依据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三)擅自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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