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违反防空警报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01200Y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