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2112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2 依法作出不予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3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4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办事指南的 履行职务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5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