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0329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年6月29日,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企业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审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032900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3、《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5、《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审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032900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