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限制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许可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21107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限制进口技术进口许可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21107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1号公布 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警告、记过等
5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履行职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6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权力名称 限制出口技术出口许可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21107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履行职责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4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警告、记过等
6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8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