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 限制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2110600Y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名称 | 限制进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2110600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 履行职责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5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6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7 |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8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权力名称 | 商务部委托省级、副省级城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限制进口货物许可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21106008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第一款: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2号 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一、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2 |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 履行职责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5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6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7 |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8 |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权力名称 | 商务部委托省级、副省级城市商务部门实施的限制出口货物许可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2110601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2号 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二、2022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二)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一)以陆运方式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三)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湾)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天然砂(对台港澳)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2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5 |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 履行职责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6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7 |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8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