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21102000 |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3 | 在行政审批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违法收取费用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4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5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6 | 接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7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8 | 不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办事材料的 | 履行职责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