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14101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14101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14101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1410100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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