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司法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00112114000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