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05116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05116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注: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建议取消。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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