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0511400Y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05114001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依法作出不予审批书面决定的,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办事指南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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