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对象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民政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本人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其中本市户籍外地在岗人员,还应提供本市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3)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4)本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居保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退役军人事务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6)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7)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8)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9)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10)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属于本市其他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本人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本人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或者验资报告、股权比例书面协议、股权变更协议等。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对象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本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6号)
第三条(管理职责)第三款: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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