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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
| 条款 | 第四十八条 | |||
| 内容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 |||
| 2 | 依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
| 条款 | 第二条 | |||
| 内容 |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 |||
| 3 | 依据名称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 内容 |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