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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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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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信息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目录

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计发养老待遇的相应证明 人力资源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退休证明材料 单位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卫生健康委、档案馆或单位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婚姻证明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外省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 本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未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和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460元)的本市户籍公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的;(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原《独生子女证》)。2、未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和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460元)的本市户籍公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婚后无子女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的;(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自始无效。2、对于无效领取的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和领取的奖励金。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未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和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460元)的本市户籍公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的;(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原《独生子女证》)。2、未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和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460元)的本市户籍公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婚后无子女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本市户籍公民;(2)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不能计算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且领取月养老金的;(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自始无效。2、对于无效领取的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通知书》和领取的奖励金。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竹柏路487号1-7号窗口;1、 陆家嘴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20号);2、潍坊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131弄1号);3、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488号);4、洋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219号3号楼);5、花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289号);6、金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330号);7、 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11号);8、浦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69号);9、上钢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10、 南码头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400号);11、周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136弄35号乙);12、东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206弄1-3号);13、川沙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1336号);14、 金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佳林路585号3号楼);15、 曹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龚丰路85号);16、 张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458号);17、合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东川公路7777号1号楼);18、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495号);19、高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168号);20、高东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光明路433号);21、高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340号);22、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和炯路681号);23、北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沪南路1105号);24、康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38号);25、周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190号-202号);26、航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38号);27、新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奉公路331号);28、宣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500号A区);29、惠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3252号3号楼);30、老港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建中路556号);31、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88号);32、大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4号楼);33、泥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鸿音路3152号);34、书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船山街112号);35、祝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058号);36、南汇新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柏路487号)(1-7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4〕31号)
《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
《关于发布<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29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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