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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纪要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使用建设用地协议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决议公示材料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和地籍图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条款 | 六十条第一款 | |||
内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