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5号、9号窗口(综合窗口)
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部门名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受理窗口 邮政编码:20000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jw.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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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1.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投诉: jgc@zjw.shanghai.gov.cn
1、电子化材料需申请人通过法人一证通自助完成填报。纸质材料需申请人按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采用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 http://zjw.sh.gov.cn)”发起在线申请,网上申请后自动受理并收到《受理通知书》。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审核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
| 内容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 2 |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 |||
| 内容 |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常见问题解答请关注“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热点关注”,进行查看。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填报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指在具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中从事质量检测实践的时间,且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中相关人员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工作经历时间按照月份累计。
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在几项检测专项资质中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