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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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 | 教育部(本科及以上)、上海市教委(专科及以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信息表 | 教育部(本科及以上)、上海市教委(专科及以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变更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 条款 | ||||
| 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