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置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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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4)申请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6)不鼓励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3)鼓励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继续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4)申请设立中外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5)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负担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6)不鼓励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等学科低水平重复性办学。(7)审批过程中结合国家政策制定的其它标准。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邮寄或当场领取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外综〔2004〕72号)
条款
内容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条款
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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