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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楼1102室,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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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 | 依据名称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 ||
条款 | 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内容 |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
条款 | 附件第4项 | |||
内容 |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