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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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过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办理,纸质材料为档案管理需要。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可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2、该事项的申报系统为国家系统,需用以下浏览器打开: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3、涉及上海市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事项,申请人可至“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网址:https://credit.fgw.sh.gov.cn/)申请公共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根据格式文本要求编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企业提供相应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的请示及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自行编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其他 2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申请人自取)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条款 第三十五条
内容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条款 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内容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条款 附件第4项
内容 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