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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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考勤记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与职工协商的情况(包括职工大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工会意见或会议纪要、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岗位职工确认签字),申请不定时的岗位职工应在协商中签字,表明知晓协商内容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名册 申请人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企业曾获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计划中说明企业按上一期决定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驾驶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瓜果蔬菜种植、食品加工、服装生产等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需集中作业、集中休息的岗位;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驾驶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瓜果蔬菜种植、食品加工、服装生产等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明显,需集中作业、集中休息的岗位;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 批文 2年 点击下载 网上自助打印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条款
内容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或按照省级授权自行规定。
2 依据名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 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条款
内容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可以准予2年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条款 第三十九条
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