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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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按材料要求填报,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报告 自备材料,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法人注册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不动产登记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许可或备案证明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由网信部门核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相关证件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核发;ICP备案证明由通信管理部门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登录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网站下载或去行政部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后盖单位公章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市场监管局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条款
内容 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条款
内容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3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条款
内容 第一条: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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