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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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5)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6)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范、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9)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10)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条款
内容 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条款
内容 第一条: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3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条款
内容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4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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