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用类项目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00(工作日)
电话咨询: 8036330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形式标准
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申报通知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2.评分标准相关佐证材料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绩效核验、专家评审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40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认定及公示名单在哪里查看?
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知识产权”或登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查看
常见错误示例
无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2〕1号)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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