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3031(合欢路2号)、(021)68002170(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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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1.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申请材料一般按A4规格纸张打印。
4. 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上海市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
条款 | ||||
内容 | 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