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2064209、(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街道云雾山路39号5楼501室,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审核发证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街道云雾山路39号6楼601室,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
申请人向举办诊所所在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4.申请表格应加盖公章或签章。5.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做法: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备案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备案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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