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2064209、(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临新路268号16号楼306室,长宁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审核发证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临新路268号16号楼314室,长宁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制科
申请人向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填报须知
按要求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2.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3.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4.申请表格应加盖公章或签章。5.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能否委托办理?
可以,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非本区发证可以申请设置中医诊所吗?
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可以是非本区发证。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正确做法: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备案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申请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备案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申请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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