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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