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本市户籍免于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我要看
好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