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设区的市级)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设区的市级)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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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条款 第十四条
内容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 依据名称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3 依据名称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条款 第九条
内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