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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审批采用“在线申请、一网通办”方式审批,申请人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正式受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流程开展审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有无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含申请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
环评审批申请表 | 在线填写(纸质版本需申请人签章)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非必要 | ||
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的申请函 | 含申请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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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 批文 | 其他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10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
2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 | |||
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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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 |||
2 | 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三条 | |||
内容 |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内容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