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延续)(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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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 批文 其他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 依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 第二十三条
内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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