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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 工商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变更申请 | 申请人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变更情形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兽药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 内容 |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