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社会保险费补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22816511-146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HP
窗口咨询: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丽园路468号综合楼一楼区残疾人事务受理点01-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HP
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丽园路468号综合楼一楼区残疾人事务受理点01-02号窗口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1、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2、申请残疾人帮工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携下列材料:(1)本人和残疾人帮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和残疾人帮工《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4)《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5)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与残疾人帮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核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受理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县残联批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每季度补贴发放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情况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
办理方式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丽园路468号综合楼一楼区残疾人事务受理点01-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关于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09〕43号),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残疾人帮工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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