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8267;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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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锦安东路475号2号楼(浦东规划资源局),邮政编码:201204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 | |||
| 内容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 内容 |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条款 | 第五十二条 | |||
| 内容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