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设区的市级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补证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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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储备土地)申请表(补发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集体土地使用项目)申请表(补发证明)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申请表(补发证明)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及附件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储备土地)申请表(补发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申请表(补发证明)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及附件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集体土地使用项目)申请表(补发证明)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规划选址。(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设施农业项目。(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6)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本市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总[2013]316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7)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8)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若项目类型暂无标准覆盖,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项目,需通过节地论证程序。^集体土地使用项目。(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6)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本市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总[2013]316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7)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8)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若项目类型暂无标准覆盖,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项目,需通过节地论证程序。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规划选址。(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设施农业项目。(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6)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本市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总[2013]316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7)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8)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若项目类型暂无标准覆盖,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项目,需通过节地论证程序。^集体土地使用项目。(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但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原建筑解危改建的情形除外。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6)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依据《关于本市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总[2013]316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关于做好占有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7)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8)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项目用地的定额标准。若项目类型暂无标准覆盖,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项目,需通过节地论证程序。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补证证明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电子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条款
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内容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款 第五十二条
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 依据名称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条款 第二十九条
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条款 第三十六条
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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