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零星办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93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东路1618号医疗保障局办公室308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qpservice.org.cn/qp/comment/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好差评投诉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管理科(邮编:201799)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方式
1.收件初审 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初审,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外省市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2.受理录入系统 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收件当日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3.审查 区医保中心业务科经办人员审核。4决定 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参保。
特别程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800号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800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镇中路580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强街585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3025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851弄9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245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119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沙家埭路18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666弄4号楼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中路19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香大路1001号一楼大厅综合窗口0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②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①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②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就业年龄段人员不可参加居民医保正确做法: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未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但需额外提供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常见错误:大学生不参加医保,看病直接学校负担正确做法:本市大学生也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常见错误:只要不在特定登记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完成登记缴费,就会有3个月等待期正确做法: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如户口迁移至本市)不舍等待期,新生儿出生当年居民医保有效期追溯至出生当日
1.沪府发〔2015〕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5年10月22日颁布)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管理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登记参保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提供参保所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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