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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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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禁止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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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据名称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五条 |
| 内容 |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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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条款 |
第四十条 |
| 内容 |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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