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在职人员申请综合减负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5894662、(021)12393;(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兰州路1118号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服务大厅1-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兰州路1118号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服务大厅服务台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可通过区医保中心、街道医保服务点领取减负申请表或下载减负申请表; 2、携带证件和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减负申请表至区医保中心申请减负业务。
办理方式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兰州路1118号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服务大厅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周六办理非结算业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6 号) 三、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 (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二)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三)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2.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3.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五、定点医疗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定1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医。 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的,其此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列入综合减负范围。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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