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0500129
投诉电话: 021-12345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办理方式
1、申请人向街镇提出申请并交材料2、街镇向中心报送材料审批,中心复核材料后报送区局3、区局审批通过后由中心建档录入系统,同时通知街镇落实待遇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楼大厅01号窗口(咨询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身份证只复印一面正确做法: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 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l、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 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二)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补助费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三)原在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已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的,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城镇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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