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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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该表格可从中国上海http://www.shanghai.gov.cn网站下载;(2)内容填写完整;(3)加盖主要执业机构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按A4规格纸张打印。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5)补正材料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内容应与实际情形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移植培训基地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无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材料 医疗机构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保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无违规行为的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手术合规证明 查询数据获得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工作经验证明 申请人执业医疗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条款 第四条
内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的执业资格认定,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条款 第十四条
内容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 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条款 第四条
内容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5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6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条款 附件1第25条
内容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
条款 第二条
内容 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8 依据名称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直接认定?

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3)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4)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1)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2)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3)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4)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认为申请者都可以直接认定。
正确做法: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才可以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