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f06bab73-906c-4872-81c6-7ca0a5c635cf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715室静安区绿化市容局纪检室 邮编:200070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实施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条款 | 第五十五条 | |||
内容 |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