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水申请(为单位客户提供供水新增、扩容、改建全过程服务)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6(自然日)
电话咨询: (021)68283597
窗口咨询: 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座5楼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座5楼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座5楼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接收用户接入通水申请后,严格执行一个环节, 在六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供排水接入通水工程(不包含占掘路申请)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A座5楼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顶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顶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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