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水申请(为单位客户提供供水新增、扩容、改建全过程服务)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用户信息表 从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获取空表后填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单位)或身份证(个人)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项目批文或产权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供水、排水的水量计算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给排水(消防)总平面图、各单体给排水图、泵房给排水图及电气图 原件 0 电子 必要
门牌号码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节水评估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顶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顶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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