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网上提交电子报件的,资料形式符合网上服务系统上传或调取的要求即可。窗口提交书面报件的,应符合以下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5)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和授权翻译机构的资质证明;(6)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报件一致,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和补充。

申请材料目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符合规划要求的燃气供应(服务)站点清单(详见备注)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燃气气源供应合同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表;企业申请报告(应为具有企业正式文号的文件);许可延续后继续保障安全供应服务的承诺书 申请表在网上填写后自动生成电子报件;报告和承诺书的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企业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之条件、能够提供《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材料的书面承诺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划要求的燃气设施清单(详见备注) 电子报件应为与纸质报件一致的清晰PDF扫描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 审查人员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燃气经营许可证 证照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