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区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地址:详见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 首页下方>本市税务部门>分局首页>联系方式>地址”。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填报须知
详见《申报材料》一栏
形式标准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虹桥路188号三楼办税大厅|1-5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未提交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正确做法: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将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交复议机关查验,同时提交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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